法規名稱: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空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本校以培養空軍軍官為宗旨。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校務發展、教育、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地
    面作戰、體能訓練、軍事情報、編裝、準則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民事工作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之督導與執行、地面安全
    督考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人
    員訓練等及其他資訊業務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立法理由〕
一、配合空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飛行訓練指揮部改隸屬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更銜為空軍飛行訓練指揮部,本校所屬作戰情報處、督察
    室裁撤,業務事項分別調整由教務處、總務處掌理,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修正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配合第一項款次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款次
    變更,內容未修正。
三、本校所屬醫務所改隸屬空軍飛行訓練指揮部,理由同說明一,且營區
    駐地並未變更,後續可支援本校醫療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並刪除
    現行條文第九款。
四、第二項未修正。

本校設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
部、軍史館、勤務隊。
〔立法理由〕
本校所屬飛行訓練指揮部、基地勤務大隊及憲兵中隊改隸屬空軍飛行訓練
指揮部,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一,另所屬勤務連配合組織調整,修正銜稱。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立法理由〕
配合本校所屬飛行訓練指揮部改隸屬空軍飛行訓練指揮部,另參照陸軍軍
官學校及海軍軍官學校均未設置副校長,考量編制一致性原則,爰刪除副
校長職位之設置。

本校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主任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
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校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本校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
內調充之。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