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憲兵勤務)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
      通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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