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
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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