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科技水準評鑑時,應綜合考
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二、產品實際產製水準。
三、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
四、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
五、具體科技產能實績。
六、科技研發單位運作情形。
七、辦理產品測試及驗證能量。
八、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之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
依國防科技發展教則第一章第二節名詞定義規定,「技術備便水準(Tech
 nology Readiness Level, TRL)」係指為評估相關技術成熟度之標準,
作為判斷是否有足夠之技術能力自行研發之依據,考量「技術備便水準」
,僅作為判斷是否有足夠之技術能力自行研發之依據,無法包含產製及維
修層面,爰將第一款「依技術備便水準等級所具相對應之科技能量」,修
正為「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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