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
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
、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一般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一般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一般研發成
果公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
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公告前,應先將一般研發成果完成計價,其計
價應以計價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依據。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列舉執行單位就其取得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授權、讓與、
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等事項,爰修正
第一項,增列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
信託、訴訟等,列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之責任範圍,以臻明確
。
二、為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一般研發成果之用詞,爰修正第二項至第
四項,將研發成果修正為「一般研發成果」,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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