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同意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第一項人
員往返金馬與臺灣地區者,應即發給往返同意書。
前項往返同意書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日起四個月,持有人因故未能
於效期內往返者,得於期滿前或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證之主
管機關辦理延期。其延長期限以原效期期滿之次日起,延長至兩個月為
限。
原籍金門、馬祖在臺設籍而申請返鄉或現住金馬而申請來臺者,均發給
一年期多次往返同意書,不辦理延期加簽。但年滿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
起至年滿三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甲、乙等體位之役齡男子,
不發給一年期多次往返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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