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給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遺族領年撫卹金者,自該民選鄉鎮長亡故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
  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作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遺族,如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
  妻,得給與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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