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之一者,准予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域。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在華享有外交待遇機構之人員及其眷屬,持
有外交部或國防部發給之身分證明者。
二、我政府聘僱之外籍技術人員,經我政府邀請來臺參觀訪問之外籍人
員暨其眷屬,經我政府有關機關或公私事業單位出具證明者。
三、外籍傳教士進入山地傳教,經所隸教會具文證明者。
四、外籍醫師進入山地巡迴醫療,及辦理衛生工作,具有隸屬單位出具
之證明文件者。
五、外人進入山地發放救濟物品,及辦理慈善事業,具有有關慈善及救
濟機構發給之證明文件者。
六、外籍教授與學生領有外僑居留證者,因研究學術參觀訪問,須進入
山地管制區,經我政府有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出具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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