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應屆畢(結)業生參加甄試升學軍事學校者,應填具甄試報名表,檢附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送經原就讀學校審查合格,統一造冊向甄試委員
  會所屬各地甄選組辦理報名體檢手續;非應屆畢(結)業生則直接向各
  地甄選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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