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基地翻修(工廠)為永久性工廠組織之最高保修機構,需精密之工廠裝
  備、足夠之零附件存量及高度技術人員,以達成保修任務,對於零附件
  、次總成、總成及裝備翻修,修妥後,並經試驗良好,應繳庫或逕撥原
  送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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