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營繕工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營繕工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比價辦理之。但其價款在一定金額或
  監辦限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逐案敘明理由,徵得審、監及主計單
  位之同意。
  一、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僅有二家營建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
  二、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模價超
      過預估底價連續兩次,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再行公告招標,無法應急者。
  四、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辦理公告招標時,經列舉事實
      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未滿百分之十經
      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者。
  前項比價,須有二家以上廠商開具估價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