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白浀、紅浀、酒母製造人(以下簡稱製造人),應於製造日前七天填具
  申報書,送請分局派員監視變性,並核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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