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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白浀、紅浀、酒母製造人(以下簡稱製造人),應於製造日前七天填具 申報書,送請分局派員監視變性,並核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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