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外交部准予享受外交特權待遇之機構,為自用需要購買洋菸、洋酒者
  ,得以公函說明用途及種類數量,向公賣局指定之分局洽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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