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
,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三、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
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
為之公(認)證。
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其英文或中文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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