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
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
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
結算收支報告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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