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皮革原料貨物稅稽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70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生皮繳納貨物稅後,如非製造熟皮之用者,應由購用廠商檢具主管生產
  機關證明文件,原完稅照以及進貨發票等,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轉原
  徵稅機關退稅並查核。
  生皮由非製造熟皮用之直接用戶申請進口或於國內購買者,應向進口地
  海關或稽徵機關具結保證確非供製造熟皮之用,准予免徵貨物稅進口或
  出廠,并將核准免稅資料通報使用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銷案。
  前兩項購用原料之廠商及直接用戶,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其產銷情形,與
  購買原料之數量或品質不符者,其已退或已免稅款應依法追補並送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