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
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一、鑑於新創公司型態多元,新型態事業可能尚未市場化,第一項明定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特殊個案時,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二、為保障公司權益,第二項訂定保密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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