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 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
一、鑑於新創公司型態多元,新型態事業可能尚未市場化,第一項明定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特殊個案時,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二、為保障公司權益,第二項訂定保密義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