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應先將計畫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及地點、招收對象及
  名額、方式、經費概算等項目。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
  理情形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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