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各該主管機關所屬
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校數已逾百分之五者,原辦理之公立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學校免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核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辦理之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仍應
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查目前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數已逾本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所定百分之五者,包括嘉義縣之國民中學
    階段及臺東縣之國民小學階段,爰針對是否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
    定部分訂定過渡規定,以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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