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
本法所稱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
續聘。
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
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本法規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文較多,爰刪除現行條文序文
    所定「第十四條」之文字。
三、修正條文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條文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修正條文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另配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二
    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停聘之類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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