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
相關措施。
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
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
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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