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
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原就讀
    學校不得拒絕。
二、請求原就讀學校依前條所定程序,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
〔立法理由〕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時,得視學生情況,請原就讀學校配合協助
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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