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應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於本部公告
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包括辦學理念。
二、開設原住民專班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現況,包括師資質量
    及註冊率。
三、師資聘任、專長及來源之規劃。
四、基本規劃:
    (一)現有資源條件、設備、空間及校級會議紀錄。
    (二)行政組織及運作:設有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或已核准設立原
          住民專班者,其執行現況。
    (三)招生作業,包括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與學生來源分析、招生期
          程、考試項目、宣傳策略、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四)學生輔導及畢業追蹤之規劃。
    (五)課程規劃,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
          及占畢業應修學分數。
〔立法理由〕
一、鑑於專科以上學校設立原住民專班應審慎規劃,並需踐行一定校內程
    序,爰於第一項明定,學校設立原住民專班程序事項,學校應經校級
    會議審議通過,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二、為確保原住民專班設立之目的與教學品質,新設原住民專班需就整體
    發展方向與特色、擬開設原住民專班之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
    現況、師資聘任、行政運作、資源條件、招生作業、學生輔導與畢業
    追蹤及課程部分詳予規劃並據以審核,爰於第二項明定計畫書應載明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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