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承辦學校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
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
,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學校擬訂
,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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