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
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
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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