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實驗,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
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其期中實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應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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