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生之入學,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
,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輔導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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