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及處理本辦法所定資料之所有人 員,對本辦法所定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外 ,不得洩漏。
一、條次變更。 二、將「各級主管機關」之文字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 三條之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