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
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
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
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為確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決策過
程中之學生參與權利,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並保障其表
意權,爰增列學生代表。
二、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
聘程序,亦應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定明,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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