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內政部、外交部、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及
華語教學學者專家會同審查之。
審查結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本部並得考量區域平衡及品質管控
因素,限制境外招生之短期補習班核准總數。
前項核准效期每次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並為明確參加審查作業之相關部會機關,爰修正第
    一項,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三、為配合審查作業期程,修正第二項,將本部審查公告時間明定為每年
    六月三十日以前。
四、第三項:
  (一)為鼓勵補習班投入招生並為利中程經營規劃,爰將第三項核准效
        期由一年修正為三年。
  (二)所定「二個月」,考量修正條文第五條已明定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以前補習班應填具申請表辦理申請程序等事項,且核准效期之起
        訖日自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爰修正核准效期期滿前三個
        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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