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
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社區大學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優等以上獎勵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比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免依第五條規定程序評
定成績。但不包括受委託辦理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為第一年
辦理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依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將現行「組織或機構」修正為「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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