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資訊系統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投注內容公布管理系統。
二、運動彩券官方網站管理系統。
三、運動資訊顯示器撥放系統。
四、投注風險管理系統。
五、虛擬通路會員管理系統。
六、虛擬投注系統。
七、其他資訊系統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內外發行機構從事運動彩券營業活動高度仰賴資訊系統,爰明
定發行機構應就資訊系統事項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範圍。
二、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就賽事開立、銷售、資訊揭露、交易風險控管、虛
擬會員管理及投注行為等業已使用資訊系統辦理相關營業活動,為避
免上開資訊系統之資安及風險管理不足,爰於第一款至第六款明定之
。
三、其他資訊系統相關事項亦應納入規範,以避免疏漏,爰於第七款明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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