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發行機構、受
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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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
未規定者,屬公開發行公司,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規定;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準用處理準則
之規定,但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後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三
款、第十四款、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第十
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準用。
發行機構建立前項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就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促銷
、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資訊系統及其他管理事項,評估其風
險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及稽核規範。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內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訂定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除本辦法因政策考量另作不同之規
定外,發行機構如屬公開發行公司,則應適用處理準則之規定,爰於
第一項前段明定之。
二、考量發行機構之資格,現行法規並未明定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限,爰於
第一項後段明定發行機構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應適用處理準則規定;
如否,以非公開發行公司原即無須依處理準則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
報表編制、董事會議事運作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等相關
規定辦理,爰明定不予準用外,其餘均應準用之。
三、另本辦法係以運動彩券營業循環為規範對象,發行機構應就辦理運動
彩券業務所涉營業事項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爰於第二項明定發行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涵蓋事項,並於辦理風險評估後,訂定相關
作業程序及稽核規範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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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所定發行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運動彩券資訊系統及投注與兌獎設備。
二、投注標的合法權利及資訊透明度。
三、獎金支出率。
四、年度發行計畫提報及應載明事項。
五、其他發行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運動彩券發行事項,係發行機構進行運動彩券銷售行為前之準備作業
,影響運動彩券營運甚鉅,爰明定發行機構應就運動彩券發行事項建
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範圍。
二、鑒於目前發行實務,國內外運動彩券大多透過資訊系統處理賽事銷售
作業,並提供投注與兌獎設備供購券者下注,爰於第一款明定之。
三、為避免運動彩券發行,因賽事智慧財產權、資訊及賽事公正性衍生爭
議,要求發行機構於納入特定賽事為投注標的前,應注意投注標的合
法權利及資訊透明,爰於第二款明定之。
四、本條例第八條及運動彩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就運動彩券獎金支出率上限、年度發行計畫提報時間及應載明事項
定有明文規定,為確保發行機構確實遵行,爰於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
之。
五、其他發行相關事項亦應納入規範,以避免疏漏,爰於第五款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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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銷售及促銷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開售賽事清單。
二、賽事資訊。
三、賽事異動。
四、運動彩券券面、券背、投注規範、無效認定。
五、開售賽事賠率。
六、交易風險及異常投注。
七、禁止購買、受讓及兌領。
八、其他銷售及促銷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運動彩券銷售係運動彩券發行作業中之核心事項,為確保發行機構銷
售過程資訊正確,有效控管交易風險並依管理辦法就發行機構之促銷
行為、彩券中應揭露資訊定有相關規定辦理,爰明定發行機構應就運
動彩券之銷售及促銷事項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範圍。
二、發行機構於開放賽事投注前,應確認賽事已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
報主管機關核定,完備銷售合法性,並為確保銷售資訊正確,爰於第
一款至第四款明定發行機構應就開售賽事清單、賽事資訊及賽事異動
等事項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三、為避免賠率錯誤引起高度風險及考量縱然賠率正確,賽事開售後仍能
因高額或異常投注造成風險,爰於第五款及第六款明定之。
四、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發行機構內部員工、未成年人及納為投注標的賽
事相關人員之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為避免發行機構牴觸上開
規定,爰於第七款明定之。
五、其他銷售及促銷相關事項亦應納入規範,以避免疏漏,爰於第八款明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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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賽事過程。
二、賽事結果。
三、賽事派彩。
四、其他賽事過程與其結果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運動彩券投注賽事之過程與其結果,係認定投注行為有效性,以及是否中
獎之重要依據,另對外公告之賽事結果,亦將成為購券者確認是否中獎或
辦理退款之重要參考,為確保相關作業正常運作,杜絕購券爭議及錯誤派
彩,爰於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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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兌獎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彩金兌領及無效投注退款。
二、中獎人個人資料保密。
三、逾期未兌及未退款項處理。
四、其他兌獎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運動彩券兌獎及退款為運動彩券營業活動之最後階段,為保障中獎人及購
券者之權益、金流作業之穩定性及帳目處理之正確性,發行機構應就彩金
之支付、中獎人個人資料保密、彩金及退款請求期限遵守,及彩券保管相
關工作辦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爰於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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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資訊系統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投注內容公布管理系統。
二、運動彩券官方網站管理系統。
三、運動資訊顯示器撥放系統。
四、投注風險管理系統。
五、虛擬通路會員管理系統。
六、虛擬投注系統。
七、其他資訊系統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內外發行機構從事運動彩券營業活動高度仰賴資訊系統,爰明
定發行機構應就資訊系統事項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範圍。
二、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就賽事開立、銷售、資訊揭露、交易風險控管、虛
擬會員管理及投注行為等業已使用資訊系統辦理相關營業活動,為避
免上開資訊系統之資安及風險管理不足,爰於第一款至第六款明定之
。
三、其他資訊系統相關事項亦應納入規範,以避免疏漏,爰於第七款明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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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其他管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營業報告。
二、發行機構負責人資格。
三、經銷商資格及營業活動。
四、運動彩券業務財務資料。
五、其他運動彩券管理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例及管理辦法針對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發行作業,就營業資料提報
、負責人消極資格限制、經銷商消極資格、禁止行為及營業活動及相關資
料保存定有規範,為使發行機構確實遵行相關規定,爰於第一款至第五款
明定發行機構就其他管理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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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設內部稽核單位,並應配置二人以上專職稽核人員。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針對第三條至前
條所定內部控制事項訂定稽核頻率。
前項各控制事項稽核頻率,除銷售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每月不得少
於一次外,其餘每季不得少於一次,並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予以調整。
第二項之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會計年度終了前提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
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為使發行機構就本辦法所定運動彩券營業活動之內部控制作業確實稽
核,爰於第一項明定應設內部稽核單位,並置專職稽核人員;另查處
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係由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
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
員,惟查現行實務中多數公司僅聘任專職稽核人員一人,為確保運動
彩券發行公正性,爰明定發行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配置二人以上專
職稽核人員。
二、為利發行機構稽核作業結構化,參考處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爰於第
二項明定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及提報規
定,並針對各控制項目之風險程度及運作頻率,訂定稽核頻率。
三、第三項明定最低稽核頻率及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予以調整稽核頻率之情
形。
四、第四項明定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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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依本辦法建立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提董事會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將查核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參考現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相關法規(例如處理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及
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
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等),內部控制制度均由受管制主體自行訂定送交董事
會議通過後實施,惟考量運動彩券發行屬特許事項,為提高規範密度,爰
明定其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俾就內容妥適性進行檢視,並明定每半
年提供查核結果予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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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定期檢討與修正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立法理由〕 基於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必須針對環境變動適時調整修正,以發揮實質效
果,爰明定發行機構定期檢討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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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於受委託機構之受委託範圍內,適用之。
〔立法理由〕 依現行運動彩券發行實務,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將運動彩券發行
、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委
託受委託機構辦理,為將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納
入本辦法規定,爰就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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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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