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會委員會議之開會、決議程序及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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