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經費預算有關之財務報表,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
財團法人應將第五條第一項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關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財務報表,得依預算之性質編製
    與經費預算有關之收支營運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淨值變動預計
    表等報表,明定該等與經費預算有關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一項規定,
    以資明確。
二、關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亦得依決算性質編製為前一年度之收
    支營運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淨值變動決算表,併同資產負債表
    、財產清冊等財務報表及其附註或附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應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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