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
案件於起訴後,既已繫屬法院審理中,對於案件之證物處理自當依法院之 訴訟指揮,故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法院之裁定,不得為之,爰訂定本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