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 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教師至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 職務時,應具備之條件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