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立法理由〕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
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教師至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
職務時,應具備之條件及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