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之營業應隨時接受本、分會之查察,並虛心接受指導,不得拒絕 ,如有違反,或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得責令限期改善,如 逾期仍未改善者,收回其貸款: 一、為依營業計劃如期營業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業計劃者。 三、從事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營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