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秘書、稽核、專員、技士、辦事員,由經濟部派
  員調兼,或依規定聘(僱)用專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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