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人員出國之事業,如為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資所創辦,業經核准有 案,已實行投資而未完成登記者,免繳該事業之登記證件,其所派遣人 員為經核准有案回國服務該事業之華僑,無法送驗本辦法規定之資格證 件者,得予免繳。 派遣人員出國之事業,其為經核准有案之牧場業,遠洋漁撈業如已實行 投資,而尚未辦理登記者,得免繳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