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礦工商事業派員出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派遣人員出國之事業,如為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資所創辦,業經核准有
  案,已實行投資而未完成登記者,免繳該事業之登記證件,其所派遣人
  員為經核准有案回國服務該事業之華僑,無法送驗本辦法規定之資格證
  件者,得予免繳。
  派遣人員出國之事業,其為經核准有案之牧場業,遠洋漁撈業如已實行
  投資,而尚未辦理登記者,得免繳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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