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採行下列石油管制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
  二、命石油煉製業調整煉製石油種類或數量。
  三、命石油輸入業調整輸入石油種類或數量。
  四、禁止石油業囤積石油。
  五、其他管制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