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生產業務
  經營許可失效:
  一、取得生產業務經營許可後,六月內未依法申請公司登記或申請被駁
      回者。
  二、取得生產業務經營許可後,兩年內未依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申請
      被駁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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