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
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國營事業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負有管理權責,就各
    該研發成果,配合其性,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例如:研發成
    果如為發明,國營事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利保護,並按時繳納年費
    以確保該專利之有效存續;研發成果如為營業秘密,國營事業應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
二、國營事業辦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相關事務所
    需費用,例如:委託事務所申請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繳納規費、為確
    保研發成果之權利而可能牽涉法律訴訟等相關費用,均屬國營事業為
    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需之成本,爰於第二項明定由國營事業編列預
    算支應之,此係屬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研究發展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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