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
明月報(如附件四),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
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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