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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 明月報(如附件四),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 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附件四-半年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各月發電量(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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