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前二條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
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二)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
、立面圖。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
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規定: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入設置輸變電相關設施保
護用構造物者,應於設置前,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規
範。
(二)增訂設置前應檢附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等相關圖
說;至有關結構安全證明書(原附件二)調整為於竣工備查階
段檢附,以利確保完成建置之設備及構造物之結構安全。
三、修正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妥適確認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之結構安全,增訂第三
項規定。
五、現行第三項移列第八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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