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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預估次一年度應繳交基金費用之度數,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如附件二 )。
附件二-預估○○年度應繳基金費用之度數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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