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 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 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