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
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
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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