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機務處分設行車技術、車輛、綜核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技術科
  (一)動力車、客貨車編組運用與調配計畫。
  (二)動力車性能研究、測試與列車運轉技術指導及行車督導考核。
  (三)各型動力車、客貨車檢修計畫與車輛清洗計劃與特種闊大物運送
        、自備貨車管理督導考核。
  (四)行車事故及動力車、客貨車故障調查處理與搶修業務之考核。
  (五)動力車電力需求及行車保安設施之研擬與改善。
  (六)行車規章擬(修)訂、行車設備之改善與機班排班、訓練管理、
        運轉與檢修人力需求籌劃。
  (七)各機廠及各機檢段行車運轉與檢修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工作證照核
        發與管理。
  (八)修車外包評估與規劃。
  (九)各變電站契約容量之擬訂。
  (十)機車牽引定數與列車運轉時分擬訂。
  (十一)動力車、客貨車進出廠規劃與管制。
  (十二)局外機車測試及駕駛員訓練證照核發。
  (十三)各機檢段無責任事故團體獎勵與個人無責任事故獎勵之研訂與
          審核。
  (十四)自備貨車運用契約之議訂。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車輛科
  (一)動力車、客貨車購置、更新及改造等之規劃設計、採購技術規範
        擬訂及其計畫之執行。
  (二)動力車、客貨車設備及配組件等重大故障之研究改善及其專案執
        行。
  (三)動力車、客貨車設備及配組件等更新或改造之設計及其專案執行
        。
  (四)動力車、客貨車設備及配組件等採購技術規範之擬訂。
  (五)動力車、客貨車及各機廠及各機檢段設備等檢修程序之研訂、維
        修技術資料編纂。
  (六)動力車、客貨車及各機廠及各機檢段設備等設計圖之管理。
  (七)動力車、客貨車車籍管理與報廢處理。
  (八)各機廠及各機檢段設備增添及報廢規劃與財產增加或減損。
  (九)各機廠及各機檢段設備之新增、更新及改造等規劃設計、採購技
        術規範擬訂及其計畫之執行。
  (十)各機廠及各機檢段工程預算編擬驗收決算之執行。
  (十一)動力車、客貨車性能研究與測試。
  (十二)局外公私機構新購自備鐵路機車、車輛之委託檢驗。
  (十三)車上保安設備新造改善設計及電氣設備服務之規劃設計。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三、綜核科
  (一)機務處暨各機廠、各機檢段人力規劃、訂定、執行、督導、考核
        。
  (二)行車與維修人力養成與人員專業培訓計畫擬辦。
  (三)配合推動綜合性法令規定及服務與管理。
  (四)機務處暨各機檢段年度預算編擬及執行控管。
  (五)機務處文書、檔案、庶務、宿舍管理、財產及帳務處理。
  (六)機務處暨各機廠、各機檢段維修機料預算編擬與物料供應控管。
  (七)各機廠及各機檢段呆廢料處理。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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