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各交通建設變更或撤銷而應辦理變更或撤
銷時,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五條程序辦理後,轉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禁建、限建之必要性,並於禁建、限建之原因消滅後
,依前項規定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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