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辦理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
退休給與之權利。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有前項情事時,應通報交通部,並由交通部
通知總機構轉知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核定其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
,並停止發放其月退休給與。
經前項核定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停止領受權利後溢領之月退
休給與,由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通知領受人於三個月內繳還並副知總機
構。
屆期仍未繳還者,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由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依法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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